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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29首日重要资讯:全球碳市场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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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九次締約方大會(COP29)正式開幕,在開幕會上各締約方就《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機製下的碳信用額創建標準達成共識,是全國碳市場建設的重要裏程碑,標誌著全球碳市場正式啟動。

《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的發展歷程可以追溯到2015年《巴黎協定》的簽署,於2015年12月12日在COP21上通過,並於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機製(Article 6.4)是關於國際轉讓減排量(ITMOs)的條款,旨在促進各國通過國際合作實現氣候變化減緩和適應目標。該條款下的機製允許國家之間轉移減排成果,以幫助各國實現其國家自主貢獻(NDCs)。首先該機製促進環境完整性,確保國際轉讓的減排量(ITMOs)不會導致全球總排放量的增加,減排項目必須證明如果沒有國際轉讓減排量的機製,這些減排就不會發生;減排量必須永久性地從大氣中移除,或者長期儲存,以確保環境效益的持續性;減排成果不應該因為未來的活動而逆轉。同時支持可持續發展,確保減排活動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積極影響,減排項目應符合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不損害當地社區的利益;確保減排項目的利益和負擔在不同國家和社區之間公平分配。其次為了避免雙重計算,確保同一減排量不被兩個或多個國家重復計算。並且確保減排成果在長期內有效,以促進長期的氣候行動。需要確保所有交易和轉讓的減排量都是透明的,便於監督和驗證,建立一個由《巴黎協定》各締約方組成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和評估ITMOs的轉讓過程,同時製定嚴格的驗證和認證程序,確保所有轉讓的減排量都符合環境和社會標準。因此《巴黎協定》第六條的進展,備受各國關註。

在經歷COP28第六條第四款碳市場推動失敗後,成為全球最為關註的話題之一。就在一個月前,《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條下負責製定全球碳市場指導方針的監督機構(Supervisory Body)跳過了以往的流程,繞過締約方大會CMA的審批程序,直接製定並發布了兩項與碳清除以及方法學開發和評估有關的關鍵標準。

本次條款通過為各國參與國際碳交易、實現國家自主貢獻(NDC)提供新途徑,同時也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持和可持續發展的機遇,相信有清潔發展機製(CDM)的先例下,聯合國第六條第四款的國際碳市場的運作將更加成熟,標準更加完善、監督更加嚴格。

此次COP29大會設定的願景是「增強雄心、促進行動」,大會主席團首席氣候談判代表亞爾欽·拉菲耶夫此前表示,實現這一願景的兩個支柱是提高各國的自主貢獻、國家適應計劃和雙邊透明報告,同時,通過達成一個公平且有雄心的新氣候融資目標、完善《巴黎協定》第六條、加強全球金融機構以及確保私營部門承諾氣候行動來促進行動。

中國碳市場經過三年的發展,已經成為全球覆蓋溫室氣體排放量規模最大的碳市場,積累了豐富的市場運行和管理經驗。隨著全球碳市場的正式啟動,中國碳市場需要進一步加強與國際標準的對接和協調,以提高中國碳市場在國際上的認可度和兼容性,保障數據質量和透明度。同時,中國需要進一步加強碳金融產品的創新,提高碳市場的金融化水平,同時加強對碳市場風險的識別、評估和管理,確保碳市場的穩定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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